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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程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2020-04-15 18:21   本站   (浏览量:)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我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到我校的新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我校的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先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报到截止日期后的两周(从报到截止日期后的第一天算起)。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以及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力等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必须接受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所进行的复查(包括报考条件、入学资格、身体状况和文化知识等)。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新生经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含二级甲等医院,下同)诊断,认为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新生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但学生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或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

    第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在籍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在开学之日起两周内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后,持有效证件按照《湖北工程学院学生注册实施办法》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参加学校对学生所修专业制定的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方可获得相应的学分。考核成绩和所得学分记入本人学业档案,并作为学生学籍异动和毕业的依据。

    第五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类型,一般有平时、期中、期末三个考核阶段。期中、期末的考核方式有卷面考试(开卷、闭卷)、技能测试、上机操作、实践(实验)操作、作品设计、口语测试、课程论文、社会调查等;平时考核的内容有听课出勤、实验技能、课堂讨论、平时测验、小论文、作业、习题等。

    凡一门课程跨学期进行教学的,每个学期都必须进行考核,且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单独开设的实践 (实验)课、实习课和毕业论文(设计)等,若分学期进行教学的,也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六条 课程考核成绩,按百分(取整)制评定;无法按百分制评定时,可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级制评定。百分制与四级制的转换标准为:优秀,85分以上;良好,70-84分;合格,60-69分;不合格,60分以下。

    课程考核成绩应根据期中、期末考核成绩与平时成绩综合评定。有期中考核的课程,期中考核成绩占20%, 平时考核成绩占20%, 期末考核成绩占60%;未进行期中考核的课程, 期末考核成绩占70%,平时考核成绩占30%。含实践 (实验)内容的课程,可根据专业特点和具体情况,由各院系统一规定计算比例, 但期末考核成绩占该课程总成绩的比例不得低于50%。

    经学校批准进行教学及考试改革的课程,按批准的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第七条 课程考核的综合评定成绩在60分(含60分)以上或“合格”(含“合格”)以上者,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为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同时实行学分绩点制:85~100分为优秀,70~84分为良好,60~69分为合格,60 分以下为不合格,其绩点分别为4、3、2、0。各门课程的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应作为评价学生学业成绩和对学生进行奖励的重要依据。

    课程学分绩点=绩点数×课程学分数,平均学分绩点每学年计算一次。

    第八条 思想品德课程的考核,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综合思想品德课程考核成绩等形式进行评定。凡开课学期受到学校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其思想品德课成绩作不合格处理。

    第九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其成绩根据课堂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每学期评定一次。经医院诊断不能修习体育运动课的学生,经本人申请、体育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可免予参加确有困难的体育项目的教学活动,但须参加适合其身体状况的体育保健课或其他锻炼项目,并据此进行考核,合格者方可取得体育课成绩和学分。

    第十条 学期期末考核一般不得申请缓考。确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核者,应事先持有关证明提出缓考申请,经院系负责人同意,教务处批准,办理缓考手续。缓考于下学期开学后进行,考核成绩和所得学分记入成绩册,与正式考核成绩同等对待。但具有第二十一条所规定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缓考。凡未办理缓考手续而缺考者,以旷考论。旷考的课程,不予安排学期补考,其未获得学分向后累计。

    第十一条 考核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如确有差错,须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院系负责人审核,教务处核准后由任课教师亲自更改并签名。不论何种原因,教师擅自更改学生成绩,以协助学生考试舞弊论;学生擅自更改成绩以考核舞弊论。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考核活动时,都必须持有效证件(学生证、身份证等),遵守考核纪律。学生有违反考核规定的,该项考核成绩无效,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相应的纪律处分。凡因考核违规受到纪律处分的,相应课程不予安排学期补考,其未获得学分向后累计。经教育表现较好且未达到学籍异动条件的,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对考核违规学生的处理,按照《湖北工程学院学生考核违规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弹性学制、补考、免修、自修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按照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每学期修完规定的课程和学分。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各专业基本学制为专科生三年、本科四年或五年(依教育部的规定)。不论何种原因,学生在基本学制内没有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允许延长学习期限,作学籍异动处理。但学生在校修读的最长年限不得超过教育部规定的基本学制三年。

    第十五条 必修课程和限定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者(不含第十条无故旷考者、第十二条考核违规受处分者、第十六条第1款学籍异动者、第二十一条无考核资格者;也不含有关实践性教学环节),准予参加学期补考一次;跨学科专业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补考,可改修其他课程。专业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可以申请补考,也可改修其他课程。学期补考一般于下学期开学两周内进行。

    学期补考合格的课程,其成绩按卷面分数录入,并加补考标记。在审核学位授予资格时,学位课程补考按60分(及格)计算平均分。补考仍不合格的课程,不再补考,未获得学分向后累计。

    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实验、实习、社会调查、野外写生、毕业论文或设计等)、军事理论及训练不合格者,不予补考,必须重做。

    第十六条 每学年(毕业学年除外)结束时,学校对学生的学业成绩进行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学籍异动处理:

    1.每学年取得的总学分低于教学计划规定的应修学分1/2者;

    2.各学期累计未获得学分本科生超过30学分、专科生超过20学分者;

    3.因未完成规定学分本人申请学籍异动者。

    第十七条 对受学籍异动处理的学生,由院系下达书面通知。学生在接到通知后的一个月内,办理学籍异动手续。否则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八条 因学业成绩原因,受学籍异动处理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相关院系同意,教务处审核备案后,编入学生原修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并按所修专业相应标准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学校因专业调整或专业停办,原专业无同一年级者,可转入其他专业学习,也可跟班试读,但必须办理缴费手续;一年级学籍异动者,可申请转专业学习。

    第十九条 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除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实验、实习、社会调查、野外写生、毕业论文或设计等)、军事理论及训练、以及本专业规定不能免修的课程外,学生均可申请免修。

    在规定学程内,学生提前在由省、国家组织的大学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中获通过者,其后续课程可申请免修,同级别的计算机类课程学期成绩按过级成绩乘以权重系数1.2后记载(不超过100分);大学英语课程学期成绩按85-90记载。

    申请免修某门课程的学生,可在上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向所在院系提交下学期免修的书面申请,同时提交自己的学习笔记、作业或足以证明已经自学的材料。院系审核同意后,会同开课单位安排考核。考核成绩在80分以上(含80分)者,报教务处核查备案,准予免修,并给予相应的学分。

    凡在国家、省、校级艺术节、运动会、科技文化节以及学习竞赛等活动中获得等级奖励的,经学生本人申请、院系同意,教务处(必要时,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认定,其相关选修课可记学分,并准予免修。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请某门课程自修(免听),须经任课教师面试,确认对该门课程有自修能力,可在当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向开课院系提交自修(免听)的书面申请,经开课院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核查备案,准予自修(免听),但必须参加该课程的期中(期末)考核,同时提交自己的学习笔记、作业或足以证明自己自学的材料,任课教师审阅后,给予平时成绩,其综合成绩的评定见本办法第六条。自修(免听)课程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参加学期补考,其未获得学分向后累计。

第四章 考勤与纪律

    第二十一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所有教学活动,按课表上课和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学校对学生上课、实践、思想政治教育以及军事训练活动等实行考勤。考勤项目为迟到、早退、事假、病假、旷课。上课由任课教师负责考勤,实践由指导教师负责考勤,其他活动由班主任负责考勤。各院系应及时掌握学生缺勤情况,每月公布一次,每学期末进行学期统计。凡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所修课程学期教学时数的1/6者、请假误课累计超过所修课程学期教学时数的1/3者、平时考核的实际成绩低于应有成绩的1/3者,均不得参加该课程的学期考核,该课程学期成绩不予评定,其未获得学分向后累计。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必须办理请假手续。除无教学内容的双休日和节假日外,在规定的自习和辅导时间内,因故外出亦应请假,缺勤一次按缺课1学时计。请假期满,应向批假人销假。

    学生因病请假,必须有医生证明; 因其他原因请假,必须交书面请假条。事假三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 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所在院系办公室主任批准; 一周以上、半月以内由所在院系领导批准;半月以上由所在院系领导签署意见后到教务处办理请假手续。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请假时间的,必须事先办理续假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及超假者,一律以旷课论,并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一学期旷课累计达30~40学时(按本班级实际授课学时计算,下同)者,根据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2.一学期旷课累计达41~6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3.一学期旷课累计达61~8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80学时者,给予退学处理。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般不得转学。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转学。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1.新生入学取得学籍后,学习未满一学期者;

    2.毕业年级学生;

    3.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或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4.定向、委托培养学生;

    5.“专升本”学生或三二分段制学生;

    6.提前批录取者;

    7.应予退学者;

    8.受开除学籍处分或已办理退学手续者;

    9.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六条 转学的程序是: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拟转出学校签署意见;

    3.转入学校签署意见;

    4.转出学校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转出本省或由外省转入者,还须报经外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5.办理转学手续。 

    转学手续应在每学期期末集中办理,学期中途不办理转学手续。外校申请转入我校的学生,转入前须经我校进行录取资格及品德、学业、健康等方面的审查,不合格者,不予接收;我校申请转出的学生,在未经批准和办理有关手续前,应继续参加原专业学习。

    第二十七条 在籍学生一般不得转专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转专业:

    1.学生品行优良、成绩优秀,所修课程成绩总排名居原专业前5%者;

    2.确有某种专长,转专业(须参加相应专业的考核)更能发挥其专长的学生;

    3.个别学生(不包括不符合招生体检要求的新生和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适当专业学习者;

    4.学校认为学生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5.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等,学校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6.学校因专业调整或专业停办,原专业受学籍异动处理的学生,或休学期满复学的学生;

    7.在原专业学习确有困难,学业成绩考核又未达到退学规定者,可在相近学科内降级转专业。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1.五年制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四年制本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2.学业成绩和其他表现不符合要求者;

    3.不同批次录取者;

    4.应予退学者;

    5.受开除学籍处分或已办理退学手续者;

    6.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本人写出书面申请;

    2.转出院系签署意见;

    3.拟转入院系审查、考核,签署意见;

    4.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审核;

    5.报分管院长审批;

   6.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学生转专业手续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完毕,学期中途不办理转专业。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在未经批准和办理有关手续前,应继续参加原专业学习。

    第三十条 学生转专业以前所修读的课程与转入专业的要求相同且成绩考核合格,其已获得的学分予以认定,其他课程可作为跨学科专业选修课予以认定。学生转专业以前,其可以认定的原专业课程门数和学分超过转入专业相同年级应修课程门数和应获学分总数2/3时,可以编入相同年级学习,否则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医院诊断,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学时的1/3(或6周)以上者;

    2.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达总学时的1/3但未达退学规定者;

    3.一学年或连续两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达两个月以上者;

    4.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提出休学申请者;

    5.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二条 休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院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按有关程序办理休学手续。经学校决定必须休学的,由教务处(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下达休学通知给学生所在院系及学生本人,办理休学手续。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原则上中途不得要求复学。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因病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持医院诊断证明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四条 经学校组织,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手续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期间生活费自理。

    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或原单位治疗。

    3.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自理。

    4.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5.休学学生的户口关系不迁出学校。

    6.休学学生原则上要作学籍异动。

    7.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不得返校参加教学活动。

    第三十六条 休学学生应当自休学手续办理完毕三日内离开学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学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持休学通知单、有关证明和复学申请,经所在院系同意,教务处批准,办理复学手续。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有医院诊断康复证明,并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3.学生复学后,原则上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因某种特殊原因,经学校同意,提前复学且休学期不足半年的,若缺课未超过学期总学时的1/3,可随原班学习,缺修课程可随下一年级修读。

   4.学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第七章 退 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连续两次或累计超过三次受到学籍异动处理者;

    2.按规定应该学籍异动而拒不办理手续者;

    3.经学校认定需休学而拒不办理手续者;

    4.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5.校或在休学期内,擅自报考其他学校或参军、就业者;

    6.经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7.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8.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9.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教育无效者;

    10.在校修读年限超过基本学制三年者。

    第三十九条  对退学学生的处理,由学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1.学生的退学处理决定,由学校行文,并下达到学生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无法送交本人的,采取公告等方式送达或转为告知。处理决定自送交之日起生效。

    2.退学的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无异议者,自处理决定生效之日起,由学生所在院系协助学生办理相关手续离校,档案、户口等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者,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生的申诉、复查等工作程序和步骤按《湖北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条 凡在籍学生,德育和体育合格,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修完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合格,取得了本专业要求的各类最低学分,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学历证书。本科生符合《湖北工程学院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规定》的条件,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前修满所在专业规定的各类课程学分,并达到学校规定的其他要求,可以提前毕业。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按上级主管理部门规定时间发放和上网。

    第四十二条 学校于毕业学期初对学生进行毕业资格审查。

    1.学生非毕业学期所有未获得的学分累计专科生超过20学分、本科生超过30学分者,学生应申请延长学制,否则,作结业处理。

    2.学生非毕业学期所有未获得的学分累计专科生未超过20学分、本科生未超过30学分者,允许参加毕业补考一次。毕业补考后全部合格者,按正常程序办理;毕业补考后仍有不合格课程者,按下列办法处理:

    (1)不合格课程学分累计专科生超过14学分、本科生超过20学分者,学生应申请延长学制,否则,作结业处理。

    (2)不合格课程学分累计专科生未超过14学分、本科生未超过20学分者,按本办法第四十四条处理。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毕业学期有不合格课程的,按下列办法处理:

    1.不合格课程学分累计专科生超过6学分、本科生超过8学分者,学生应申请延长学制,否则,作结业处理。

    2.不合格课程学分累计专科生未超过6学分、本科生未超过8学分者,允许参加学期补考一次(注: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专业实习不能补考)。学期补考后全部合格者,按正常程序办理;学期补考后仍有不合格者,按第四十四条处理。

    3.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专业实习(含教育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等)等考核不合格者,不能补考,必须重做(重新实习),其未获得学分予以累计。

    第四十四条 修业期满,经补考后,学生历年未修满学分专科生超过20学分、本科生超过28学分者(含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专业实习),必须申请延长学制,否则,作结业处理;修业期满,经补考后,学生历年未修满学分专科生未超过20学分、本科生未超过28学分者(含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专业实习等),可先离校,在学校允许的学习期限内向学校申请补考(或重做)(一般为当年的十月中旬或次年的四月中旬),其程序是:学生本人到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由教务处组织补考(或重做)。补考(重做)合格者,学校发给学历证书,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不补授学位证书。补考(重做)不合格以及逾期不申请补考(重做)者,作结业处理。

    第四十五条 作结业处理者,学校不再安排补考。申请延长学制者,按本办法第十八条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第四十六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的退学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在校学习不满一年的退学学生或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只发给学业成绩证明。

    第四十七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定时向湖北省教育厅报送年度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信息。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九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单位证明,学校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上一条:生命科学技术学院教学委员会
下一条:湖北工程学院双学士学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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