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危险化学品(简称危化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二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强化和落实主体责任。
第三条 使用危化品,必须遵守各项操作规程,严格执行使用管理制度。
第二章 管理制度
第四条 存放危化品的地点应符合相关安全规定,并根据危化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防晒、报警、灭火等安全措施,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确保危化品的存放安全。
第五条 危化品按属性分类、分项保管。危化品仓库设置双门双匙,钥匙分别由实验室负责人和安全员分开保管。
第六条 危化品入库时,必须按规定登记数量(或体积),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需在专用台账上签字。
第七条 危化品领取时,申领人在专用台账上登记领用数量(或体积)和用途,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需在台账上签字。未用尽的危化品应及时退回专用仓库存放,并在台账上记录。
第三章 使用制度
第八条 使用危化品时必须有专用安全防护措施和用具。如使用有毒或腐蚀性危化品时必须戴上特制防护手套;使用有挥发性的危化品应戴上口罩和眼罩。使用完后及时用肥皂洗手。
第九条 除野外实习实训用危化品外,严禁将危化品带出实验室。
第十条 盛装危化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消除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 使用危化品必须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妥善处理废水、废气、废渣。
特色果蔬质量安全控制湖北省重点实验室
2019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