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国家财产和实验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及实验室安全有效运行,本实验室人员需共同遵守以下安全规则:
1. 各分室负责人必须按“四防”(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要求,对本室人员经常进行安全教育,防患于未然。
2. 操作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事先认真阅读操作说明和注意事项,并在专业指导老师指导下进行。
3. 操作危险化学药品,务必遵守操作守则;操作挥发性有机溶剂或对人体有害化学物质等药品,必须要穿戴防护具。
4. 使用挥发性有机溶剂、强酸强碱性、高腐蚀性、有毒性之药品务必在通风橱内进行操作。禁止在实验室吃喝食物。
5. 接触或使用对人体与环境有害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或规定,
6. 废弃药液、过期药液和废弃物必须依照分类标示清楚,对环境有毒有害药品使用后之废弃物严禁倒入水槽。
7. 凡有害生物及制品、放射物质、毒品或易燃垃圾,均应按规定特别处理,以防危及环境和人体健康。
8. 实验室内的电气设备的使用,必须符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大功率实验设备用电必须使用专线,严禁与照明线共用,谨防因超负荷用电着火。实验室内不得使用明火取暖,严禁抽烟。
9. 气瓶应专瓶专用,不能随意改装其它种类的气体;气瓶应存放在阴凉、干燥、远离热源的地方。
10. 各分室应注重环境卫生,保持整洁。垃圾清除及处理必须合乎卫生要求,应按指定处所倾倒,不得任意倾倒堆积影响环境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