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教字[2005]30号 高等学校教学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为了加强学校实验室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合理配置实验资源,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实验室的综合效能,根据原国家教委颁发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实验室是指隶属或依托学校、具备一定的基础条件和实验队伍,从事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教学单位。 第二条 实验室实行学校建制,校、院系二级管理,以院系为主的管理体制。学校成立“湖北工程学院实验室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一般应由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教师担任。 第四条 教学实验室设置的基本原则: 1.教学实验室的设置要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注重规模,提高效益,提倡资源共享,避免低水平重复设置。 2.原则上按二级学科目录设置基础课教学实验室;按专业设置1-2个专业课教学实验室。 3.创造条件设置跨学科、跨专业多学科共享的宽口径的教学实验室或实验中心;根据学科发展的需要可设置重点实验室。 4.实验室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分室,分别承担相应的教学任务。 第五条 教学实验室设置的条件: 1.必须有明确的学科和专业发展方向,有科学的建设方向和建设规划,有饱满的实验教学任务。 2.必须有满足实验教学要求的实验用房、基础设施及环境条件;具有满足实验基本要求的实验设备。 3.有相对稳定的专职实验工作人员,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 教学实验室的设置、调整和撤消程序: 1.根据教学需要,需新建、调整、撤消实验室或更改名称,应由院系根据学科发展进行充分论证,提出申请,填写《湖北工程学院教学实验室设置申请表》(附后),教务处(必要时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初审,经实验室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核,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2.因学科调整、教学计划变更导致实验室任务不饱满或长期不能履行实验教学任务,需要合并、撤消实验室,由教务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核查论证,经学校实验室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核,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第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