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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2024-01-02 11:42     (浏览量:)


湖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科技强省建设,规范和加强湖北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夯实我省战略科技力量,提升原始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重点实验室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省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围绕解决学科发展前沿及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要科学问题,面向我省优势学科和经济发展重点领域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同时,为培育全国重点实验室奠定基础。

  第三条 省重点实验室主要依托在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有基础研究能力的相关单位及高新技术企业建设,是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

  第四条 省重点实验室坚持多方投入、定期评估、择优支持、动态调整、开放共享的管理模式,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各类科技计划、基金、科技专项等应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省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二章  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六条 省科技厅是省重点实验室的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制定全省重点实验室相关政策,编制省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制定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制度,宏观指导省重点实验室的运行;

  3.组织开展省重点实验室的评审论证,确定省重点实验室的批准建设名单;

  4.对省重点实验室提出的名称、研究方向、实验室主任等重大调整事项进行论证和批复;

  5.组织省重点实验室的年度绩效考核,撤销整改不通过的省重点实验室;

  6.为省重点实验室对外交流与合作搭建平台,促进创新资源的共享。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省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1.具体组织实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提供实验室日常运行经费、人员、场地、研究设备等相应条件保障,解决实验室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2.组织公开招聘和推荐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实验室副主任及学术委员会委员,并报省科技厅备案;

  3.组织开展申报工作,负责对省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总结,配合省科技厅做好认定、考核等工作;

  4.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省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实验室主任等重大调整意见,并报省科技厅审批。

第三章  认定程序与条件

  第八条 省科技厅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科技创新的决策部署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综合研判省重点实验室布局现状,每年发布“省重点实验室认定领域方向指引”,不断优化省重点实验室结构布局,保持总量适度增长,实现质量稳步提升。

  第九条 省重点实验室的认定申报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由省科技厅发布通知。省重点实验室申报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定位方向

  1.发展定位清晰。坚持“四个面向”,主攻领域符合省委、省政府科技创新规划和现代产业体系建设战略需求,以解决事关我省重大需求背后的科学问题为使命任务。

  2.研究方向明确。围绕国家和省在本领域的战略需求和重大任务,找准建设目标、凝练科学问题、确立研究方向。

  (二)建设基础

  1.具有较好的学术研究基础,在省内能引领同类学科发展。(1)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近三年应承担过与研究领域相关的国家级基础研究项目3项以上,获得授权发明专利3项以上,至少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1项。(2)依托单位为医院的,除满足条件(1)外,应是三级甲等医院。(3)依托单位为企业的,原则上应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为本行业领军企业,具有开展应用基础研究能力;企业当年销售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5%以上或研发投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近五年承担过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累计获得专利授权5项以上,其中发明专利3项以上。

  2.具有高水平的研究团队。至少拥有30人以上固定研究人员,其中高级(含)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比例不低于总人数的50%。有本研究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获得过省级以上人才计划支持。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的,原则上在所属学科领域应有硕士学位授予权。依托单位为企业或科研院所的,应具有合作培养研究生的条件和基础。

  3.创新机制完备。拥有相对独立的管理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拥有科学规范的管理运行制度,建有促进科技创新和产学研融通发展的配套政策机制。

  (三)条件保障

  1.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人员与用房相对集中。实验室的场地面积达到1000 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总价值(原值)在1000万元以上。

  2.依托单位能够稳定支持实验室开展工作,在物理空间、人员聘用、科研任务、科研投入、条件配置、成果转化、专有政策等方面给予实验室必要保障,依托单位近两年经费投入每年不少于50万元。

  第十条 依托单位按照申报要求和条件负责组织填写《湖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负责审核相关材料真实性。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对提出建设申请的单位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基本条件的申报单位组织专家现场考察论证;通过专家论证后,省科技厅下达认定通知。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省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组织公开招聘和推荐,报省科技厅同意后聘任。

  第十三条 省重点实验室主任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每届任期5年,原则上连任不超过2 届,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10个月,鼓励全时在实验室工作。实验室主任主要统筹负责实验室的发展规划、科研布局、人才培养和运行管理等工作。

  第十四条 省重点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指导机构,主要负责审议实验室的发展战略、目标及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开放课题研究等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由国内外相关领域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高水平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为7-13人(单数),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及委员经依托单位推荐、省科技厅审核后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不能由同一实验室主任兼任。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七条 省重点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专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客座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博士后等。

  第十八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制定包括仪器设备、财务、人才、知识产权、开放基金、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省财政科技资金设立专项经费,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开放运行和自主创新研究。专项经费使用遵循竞争性支持与稳定性支持相结合的原则,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省重点实验室变更名称、主任、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和重组的,由实验室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论证,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省科技厅核准。

第五章  绩效考核与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 省重点实验室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按要求报送《湖北省重点实验室年度工作报告》,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并作为年度考核依据。按照《湖北省科学技术报告制度》要求,《年度工作报告》相关内容实行共享(按照规定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并建立诚信审核和科技伦理审查制度。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等成果均应署名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转让、项目和奖励申报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可标注而未注明的研究成果,不得作为实验室绩效考核的统计内容。

  第二十二条 依托单位应保障省重点实验室运行及经费投入;负责组织省重点实验室年度总结,审查并报送《湖北省重点实验室年度工作报告》。

  第二十三条 省科技厅对省重点实验室实施年度绩效管理,每年对省重点实验室运行情况组织绩效考核,具体考核工作按照《湖北省重点实验室年度绩效考核实施办法》实施。

  第二十四条 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省科技厅委托,拟定考核方案,受理考核材料,组织会议评审和现场考察,提交考核报告和相关考核资料。重点从研究水平与创新成果、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运行管理与开放交流、依托单位支持情况等方面开展绩效考核。

  第二十五条 省重点实验室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考核结果作为后期对省重点实验室支持的主要依据。考核结果“优秀”的省重点实验室给予承担省级科研任务、后补助等方面支持,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省重点实验室给予黄牌警告并要求整改,一年整改期后验收不通过的,予以取消省重点实验室资格。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中途退出考核的重点实验室,自动取消省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二十六条 省科技厅建立省重点实验室信用评价制度。对绩效考核中有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取消其省重点实验室资格,三年内不受理依托单位申报省重点实验室。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湖北省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湖北省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Hubei key Laboratory of×××(依托单位)”。如:工程结构分析与安全评定湖北省重点实验室(华中科技大学),Hubei Key Laboratory of Engineering Structural Analysis and Safety Assessment(Huazh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湖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鄂科技规〔2015〕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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