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党建园地  > 党务知识  > 正文

党组织关系的移交
2015-05-29 16:43   本站   (浏览量:)

1.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怎样办理转移手续?
    党员调动工作、参军、招工、升学、转业,从一个地区或单位调到另一个地区或单位时,需要转移组织关系。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由党的基层委员会及其上级党委组织部办理,统一使用“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并加盖党组织公章。
    2.哪些党组织可在全国范围内直接相互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1)县、旗、市委及以上各级党委的组织部。
 (2)中央直辖市(京沪津)的区委组织部。
 (3)党中央各部委的机关党委和中央一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机关党委、政治部。
 (4)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各工作委员会组织部(处)。
 (5)解放军师一级或相当于师以上政治部的组织部(处、科)、军队的旅。
 (6)各铁路局政治部。
 (7)中国民航局政治部组织部、局直属机关党委。
    3.党员不按期转移组织关系怎么办?
    不按期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是组织观念淡薄的一种表现,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对那些没有正当理由,长期不转移组织关系,不按指定单位去报到的党员,应该给予严肃的批评和教育,限期报到。如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不转移组织关系,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要按照党章规定,以自行脱党论处。
    4.党员丢失组织关系介绍信应怎样处理?
    党员在转移组织关系时,要妥善保管好组织关系介绍信。一旦发生丢失组织关系介绍信的情况,要立即向所在单位的党委或负责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委报告。党组织应及时对丢失介绍信的情况进行审查。如查明确实由本人不慎丢失,可由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予以补转。补转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单位应立即发函给接转单位党组织,通知原介绍信作废。接转单位的党组织在接转关系时,对介绍信应进行认真地审查核对。对丢失组织关系的党员,党组织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给党造成损失的,还应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
    5.合同工、临时工党员要不要把党的组织关系转移到临时工作单位?
    合同工、临时工党员,一般不转移党的组织关系。如果在一个单位工作时间超过半年以上的,应开写党员证明信;如果工作时间较长,也可以转移党的组织关系。这样有利于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6.恢复党籍的同志怎样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一般可分三种情况办理:
    (1)被恢复党籍的同志仍在原单位的,应让本人参加组织生活,不必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手续。
    (2)不在本单位的,由作出恢复党籍决定的单位,出具盖有区、县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公章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送给该同志所在单位的党组织。
    (3)本人已经死亡的,由原单位党组织将恢复党籍的决定通知其生前所在单位党组织及其家属,不必转移组织关系。
    7.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调动工作,其组织关系怎样填写?
    一般情况下,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不要调动工作,因为原单位党组织和群众对犯错误党员的情况比较了解,便于监督和帮助犯错误的党员改正错误。如确因工作需要而必须调动时,组织关系介绍信应按“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格式填写,但是应将该同志受处分的情况和留党察看的起止时间另行通知调入单位的党组织,以便继续加强对受处分党员的教育和考察。
    8.党员因私事短期出国、出境或自费出国留学,组织关系怎么办?
    这些人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其组织关系一律由原单位党组织保存。
    9.党员证明信同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有何区别?在什么情况下可出具党员证明信?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的正式组织关系。党员因工作单位发生变化,外出学习或工作时间较长(6个月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的,应按规定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出后,党员在党组织中的隶属关系随即发生变化,党员应在转入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行使党员权利,履行党员义务。
    党员证明信通常叫做党员临时组织关系。党员外出学习或工作时间较短(6个月以内),或工作流动性较大,地点不固定的,一般应出具党员证明信,交所去单位党组织。凭党员证明信,党员可在所去单位党组织临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但因其没有转移正式组织关系,党员仍在原单位党组织交纳党费和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0.党员在人才流动中工作单位发生变化后,其组织关系应如何转移?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条件下,人才流动是必然的,部分共产党员参与到人才流动中去,也是自然的。党员在人才流动中工作单位发生变化,只要符合人才流动有关政策规定,党组织应及时为他们转移组织关系。为这部分党员转移组织关系的基本原则是:党员所去单位党组织健全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所去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上级单位的党组织,或转到所去单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党员在人才流动过程中将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等暂保存在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这些机构的党组织如具备管理条件并经同级地方党委同意,可以接收在人才流动过程中尚未落实工作单位或因某些原因暂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的组织关系,并根据不同情况,组织这些党员过组织生活,收缴党费。

上一条:发展党员常用文体的写作要求
下一条:发展党员常用文体的写作要求

地址:湖北省孝感市交通大道272号

邮编:432000

版权所有 © 湖北工程学院生命科学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