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教字[2008]5号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增强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培养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学校实行双学士学位人才培养模式。为了规范双学士学位的管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双学士学位(以下简称双学位)是指普通高等学校本科生在学习期间,在攻读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同时,又修读不同学科门类的另一专业的学士学位,取得双学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并符合学位授予条件,即可同时获得两个科类学士学位。 二、 申请、审批与注册 第三条 凡我校本部和独立学院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修读双学士学位。 1、主修专业原则上学习期满二个学期,成绩良好且学有余力者; 2、无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 3、申请的双学位专业和主修专业属于不同学科。 第四条 学生申请修读双学位的手续及程序。 1、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请修读双学位,可在每学期末提出申请、填写《湖北工程学院学生申请双学士学位审批表》; 2、学生所在主修专业的院系负责资格审查,院系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送开办双学位所在院系审查; 3、开办双学位所在院系审查通过后,由教务处审批; 4、获准修读双学位的学生,由教务处发给书面录取通知书,并将名单分送主修学位院系和修读双学位院系。被录取为修读双学位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到财务处办理交费手续。教务处凭财务处收费凭证办理双学位注册手续。未交纳学费的视为自动放弃双学位学籍; 5、被录取的学生到双学位开办院系参加双学位课程学习与课程考核。 三、教学管理 第五条双学位培养方案由主办院系依据学校有关要求制定,报教务处审定。双学位课程应包括该专业主要的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主要的实践环节和毕业论文(设计),其课程规格、要求与主修专业相同。修读双学位的学生,其修读的双学位的学分必须达到50学分,其中实践环节和毕业论文(设计)学分不少于6学分。双学位的教学活动由开设双学位院系负责组织。 第六条 主修专业培养方案中某门课程的要求和学分均高于双学位的同一课程,且学生该门课成绩在70分及以上者可以申请免修。其成绩记入学生双学位成绩档案。 第七条 双学位课程的学习采取随班听课、自学或单独组班开课的方法组织教学,单独组班开课时间一般安排在周末和晚上。 第八条 修读双学位的学生,应在上学期末对下学期课程进行预选,选定课程的交费与有关手续在开课学期初办理。学生选定课程后不办理相关手续者,不能参与该课程的学习。 四、课程考核 第九条双学位课程考核由开办院系负责,若与主修专业课程考核冲突时,学生可向开办双学位院系提出缓考申请。对于提出课程缓考的学生,开办双学位院系应安排其参加下学期初该门课程的缓考,或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另行安排考核时间。 第十条学生参加双学位学习与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如校外实习、其他实践环节等)发生冲突时,遵循主修优先原则。学生可向双学位开办院系提出自学申请,获准后,可直接参加双学位课程的考核。 第十一条学生修读双学位所设课程考试不合格,可安排一次补考,补考不合格者,以重修方式修读,重修后考核成绩仍不合格,取消双学士学位的修读资格。 第十二条双学位课程成绩由开办双学位的院系负责管理,待学生修业完毕,将其学习成绩单一式三份,一份交主修专业所在院系,一份交教务处,一份本院系留存。 五、学籍管理 第十三条 参加双学位学习的学生,不变更学籍,学籍管理、成绩管理及学位授予由教务处负责。学生必须按要求办理注册、缴费、选课手续。 第十四条 修读双学位的学生,修满双学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和完成相关的教学环节,并取得主修专业的学士学位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授予双学士学位。修读双学位课程学习一般安排第3-7学期(五年制的在第3-9学期)。修读双学位学生在正常毕业前不能完成课程学分或双学位毕业论文(设计)的,可申请延长在校学习时间,延期毕业,直到修满为止,但在校学习总年限不得超过七年。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双学士学位: 1、未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的; 2、考试作弊或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3、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双学士学位的。 第十六条 毕业时未授予双学士学位的学生不再补授。 第十七条 双学位学生在修读年限内,未获得双学位,但合格课程学分达到28学分者,颁发《辅修专业证书》;低于28学分者,颁发《单科课程学习证明》。 第十八条 双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个人申请; 2、开办双学士学位专业所在院系学位评定小组审核学生的课程成绩、毕业论文(设计)及其他实践教学环节等材料,提出拟授予双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3、教务处审核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对申请条件合格者授予双学士学位并颁发证书。 六、收费管理 第十九条 双学位学习的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分学期按所选课程学分缴费。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实施。 |